古代休书
在心里,一直就有个疑问,古代的婚姻是否有官府登记造册。近日,对古代休书作了些粗略的了解,终于解开了这个疑问。与此同时,不得不感叹,古代的婚姻实在太脆弱了,尤其对女子而言。其实,早就应该理解的,古代薄幸男子瞒婚攀龙附凤者比比皆是,如果婚姻有官府登记,这种事就少了很多发生的可能。古代休书附例:
一、
某李甲谨立放妻书: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稻鼠相憎,如狼羊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二、
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三、
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为因身犯重罪,断配沧州,去后存亡不保。有妻张氏年少,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永无争执。委是自行情愿,即非相逼。恐后无凭,立此文约为照。年月日。
——《水浒传》
四、
立休书人蒋德,系襄阳府枣阳县人。从幼凭媒聘定王氏为妻。岂期过门之后,本妇多有过失,正合七出之条。因念夫妻之情不忍明言,情愿退还本宗,听凭改嫁,并无异言,休书是实。成化二年某月某日 手掌为记。
——《今古奇观》 古代的婚姻肯定对妇女不公平。 :yociexpress06:
额..``还没结婚呢就想着怎么休老婆了?? :yociexpress06:
额..``还没结婚呢就想着怎么休老婆了?? 休书不是想写就能写的,要有理由!
一般以7出为借口 [i=s] 本帖最后由 飘逸 于 09-6-24 19:16 编辑 [/i]
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 [i=s] 本帖最后由 飘逸 于 09-6-24 19:17 编辑 [/i]
一、“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三、“淫”
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窃盗”
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沈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而其中仅有七出属于是丈夫或夫家单方面要求的离婚。但唐代时,离婚的法律规定执行仍较不严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离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离婚其中一方不服而兴诉讼时,才由地方官员按律来作审判。
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上仍延续唐律的规定,但实行上更加严格,婚姻契约(元代以后称作休书)的使用虽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开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因此,七出的法律规定被切实地实行。这种制度延续到明清二代。
对于七出制度对女性不公的批判,较早期的有明代的宋濂、清中叶的俞正燮等人,但一直要到了清末民初,七出的制度才连同传统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许多知识分子们的广为批判。但清末1909年参照西方法律所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应于七出的相关规定法律,而这部刑律中关于离婚的部分也一直延用到民国初年。一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所制定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比较明显脱离了传统的七出观念。 七出在古代中国,代表了一种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结束,但另一方面却同时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规定。这规定使得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处于弱势,丈夫一方能较主动地决定婚姻的延续与否。
但另一方面,对于传统中国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致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此外,在传统中国,七出这个规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轻易休弃,亦即《唐律》中所规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三不去是指妻子曾经帮舅姑服丧、娶妻时穷现在富有、以及“有所受无所归”(应是指妻子的父母家族散亡,被休后可能无家可归)
但除了另外则有义绝的规定,亦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上,如《唐律》规定是若犯恶疾及奸者,即使妻子符合三不去的条件,丈夫仍可以要求休妻。否则,丈夫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不去 三不去,亦称“三不出”,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即休妻)的三种情况。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於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藉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中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
三不去最早见於汉代的《大戴礼记》,其内容包括
一、「有所取无所归」
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二、「与更三年丧」
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三、「前贫贱後富贵」
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後来发达富贵了。
三不去的规定,到了唐代以後正式被列入《唐律》之中,其内容与大戴礼记类似,以作为七出规定相关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三不去的法律规定,随著七出规定的被重视,在宋元之後,由於离婚契约(休书)的发达,逐渐较严格地被实行,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到1930年国民政府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才被完全废除。 小飘研究得这么透彻,准备穿越用的么 :yociexp54:坐下喝茶 看你们热闹...... 那个,我刚刚穿回来了 话说拜过堂就算结婚
其实现在还基本是这样
我们这里登记了也算国家承认
基本还是要有拜神奉茶礼节
就像我的同事,没结婚就给妈妈催
好了,都登记了,已经算是夫妻了
妈妈还催,因为还没摆酒,
除了很亲的亲戚,根本没有人知道她已经结婚了
无语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