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关政策
清朝政府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政策。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政策。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大陆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限制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政府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二十二年,清政府统一台湾。次年,开海禁。康熙帝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命令沿海各省将先前所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允许满汉人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国通商。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政府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干隆时,清政府再次厉行限制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为了整肃浙省海防,干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政策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政策,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政府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政府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政府与洋商交涉。干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藉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政策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政府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政策,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政治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干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政府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限制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政府一再严申“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搀杂”。清政府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同时,清政府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限制,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限制,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魏源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圈地令
| 清朝入关以后为掠夺土地而颁布的命令。顺治元年(1644)颁发,康熙二十四年(1685)废止。清朝入都北京后,为解决八旗官兵生计,决定强占北京附近的土地,遂下圈地之令。顺治元年十二月规定,近京各州县汉人无主荒地和明朝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的遗留土地,除存活的主人量口给与外,其余全部予以圈占,分给东来诸王兵丁人等。四年,由于原圈地内“薄地甚多”,东来八旗官兵日增,无地耕种,遂于近京州县内,不分有主无主土地,一律拨换原圈薄地。康熙八年清政府又决定圈占张家口、东虎口、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山海关外的旷土,拨给八旗官兵。根据上述命令,旗人携绳骑马,大规模地圈量占夺汉人土地。很多农民田地被占,流离失所,饥寒迫身;有些汉人地主为求得政治上的庇护,还带地投充。土地圈占后,八旗贵族和官员、兵丁,按照各自地位高低及所属壮丁多少,分得数量不等的土地。其大部分落入了贵族和官员之手。圈地主要在近京三五百里内的顺天、保定、承德、永平、河间等府(今北京、河北北、中、东部及辽宁西南部地区)进行,圈占总数达十六万多顷(一说十九万多顷)。驻防外地的八旗在山东、山西、陕西、江苏、宁夏等地也进行过圈地,但规模较小。圈地给汉族人民带来极大痛苦,所圈之地,原田主被逐出家门,背乡离井,因此纷纷起而反抗。社会秩序动荡不安,迫使清朝统治者从维护其长远利益出发,在圈地令不断发出的同时,也不断发出停止圈地的命令。顺治四年,大规模的圈地已停止,但零碎的圈地、换地、带地投充仍不断发生。康熙二十四年四月作出永远不许再圈的决定,圈地至此最后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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